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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纤维素化学重点实验室
开放研究基金课题管理办法

   为推动在纤维素科学领域进行的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培养高水平的专业人才,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纤维素化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设立研究基金,资助纤维素科学领域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一、课题申请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纤维素科学领域的研究动向,每年在申请指南中公布当年的研究内容和优先资助研究方向。同时,重点实验室还接受国内研究人员自带经费的研究课题。

第二条 凡在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产业部门中从事纤维素科学领域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本实验室“基金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研究生 ( 在职博士生除外 ) 不能单独申请基金课题 , 但可以作为课题成员参加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完成期限为一年或两年。每位申请人每年只准提出一项申请,其课题组成员(含申请人本人)所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基金课题数(含正在申请的课题数)最多只能有两项。

第四条 申请者根据重点实验室当年公布的“基金指南”,填报《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纤维素化学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申请书》(一式四份,至少一份为原件)。空白申请表格可从重点实验室的网页上下载,也可向实验室办公室索取。由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的能力与水平以及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在规定日期之前寄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其他人员需要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以外,年龄在 45 岁以下,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兼报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项目。

二、课题审批

第七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进行基金项目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1 )所申请课题的学术价值及应用前景;( 2 )预期达到的水平;( 3 )研究方案的严密性和实现和可行性;( 3 )申请人及其课题组成员完成课题研究的能力;( 4 )经费概算的合理性等等。

第八条 课题申请在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前,要进行预审。预审内容包括:

( 1 )是否在截止日期之前提交课题申请:

( 2 )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 3 )是否超项申请。

预审不合格的课题申请,不提交正式评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对所有申请进行综合评分。重点实验室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批准资助的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条 无论课题申请批准与否,均应书面通知申请者本人。

三、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经批准后,列入重点实验室的工作计划,接受重点实验室以及研究所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承担基金课题的客座研究人员或课题组成员应安排一定时间来重点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如因路程、工作或其他原因未能前来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时,可由课题负责人向实验室阐明情况,并定期向实验室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实验室为客座研究人员在学术指导和仪器使用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基金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研究方案和资助金额,制订具体的研究计划并开始研究工作。如需对原计划进行修改,需经重点实验室批准方可按新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联系人为重点实验室秘书,课题联系人主要负责客座人员在本项目进行期间的日常事务。客座研究人员应与课题联系人保持经常的联系。

第十四条 凡得到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项目资助者,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本人必须在本实验室工作三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按照项目建账。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 1 )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含测试费、计算费、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参加本室举办的学术会议的费用;其中开放课题研究人员在外单位进行分析测试所产生的费用,不得超过年度资助经费的 10 %。

( 2 )实验材料费,含化学试剂、原材料以及消耗性器材费用;

( 3 )仪器设备费;

( 4 )客座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外单位人员承担的开放课题经费由本所财务部门管理,主要供课题组成员来重点实验室工作时使用,不划转到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基金课题的承担者,与重点实验室签定《访问学者基金资助合同》,根据其课题资助额度需在《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上发表 1 - 4 篇论文。论文如未能在当年发表,应以接收函上的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基金课题在研期间承担者应按期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中期汇报;研究工作完成后应提交结题报告、工作总结、论文或专利等材料。学术委员会将对成果进行评议,并将结题报告、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复印件及原始记录等全部技术档案交重点实验室存档。使用重点实验室基金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归实验室所有。自带课题和经费来本实验室工作者,也要将原始记录和论文复印件交实验室存档。

四、成果归属

第十九条 客座研究人员利用重点实验室基金取得的成果由重点实验室和客座研究人员的所在单位共有。外单位客座研究人员发表学术论文时,应注明“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纤维素化学重点实验室”(英文全名 Key Laboratory of Cellulose and Lignocellulosics Chemistry, Guangzhou Institute of Chemistr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和原工作单位。 自带课题和经费者的研究成果,应注明“本研究工作在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纤维素化学重点实验室完成”。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承担基金课题的人员在研究工作中取得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验室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 1 )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和省部级奖者;

( 2 )发表研究论文篇数多于合同规定篇数者。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期间,课题负责人和执行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点实验室可提出警告,停止拨款,直至撤销课题:

( 1 )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者。

( 2 )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者:

( 3 )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者:

( 4 )有弄虚作假、挪用经费等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